怀宁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怀宁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怀宁县及周边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收购网点、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的领导下,为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联合,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再生资源事业中发挥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怀宁县商务局、怀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庆市吉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怀宁县月山镇新安合路 邮政编码:2461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粱和纽带作用。
(二)指导辖区内再生资源行业回收、加工、利用工作。
(三)研究再生资源开展利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宣传再生资源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社会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五)举办业务技术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六)交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的业务、技术协作与进步。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系。
(七)订立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开展为实现本协会任务所必要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的,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申请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收购门市部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申请为单位会员。
凡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均需一名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代表人。
(二)个人会员
主管再生资源行业的行政机关和院校、科学及新闻单位人员;关心、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对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人员;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遵纪守法的个人经营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经营或再生资源学术研究、科研开发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100元/年,单位会员300元/年,理事单位2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性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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